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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注射狂犬疫苗仍病发身亡 疾控中心赔偿7万元


被狗咬伤面部,接受狂犬疫苗注射近两个月,患者因狂犬病发身亡。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赔偿原告王女士因儿子袁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的40%,近7万元。
     2007年2月20日上午6时许,袁某被狗咬伤,送往当地镇卫生院治疗,并于当天上午10时转到被告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之后,袁某按说明书要求全程注射狂犬疫苗。2007年4月12日,袁某狂犬病发,4月16日死亡。
    原告认为,袁某到被告处就医时,被告应当对其伤口给予清洗,而且,根据狂犬免疫球蛋白的注射要求,应在患者的伤口周围注射,被告并没有如此进行操作,而是在袁某的前臂注射免疫球蛋白。被告的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袁某是因狂犬病发病死亡的,与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是医疗单位,没有义务为伤者清洗伤口。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袁某因被狗咬伤,到被告处就医,根据狂犬病预防措施要求,早期的伤口处理至为重要,被告应为其彻底清创伤口,在伤口周围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以达到清除或降低狂犬病毒的毒性作用,但被告没有按上述要求操作。虽然本案经医学会鉴定认为,接诊方对伤口未进行进一步清创处理,狂犬疫苗注射部位欠妥,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并没有排除该行为对患者是否发病和死亡有原因力。因此,被告在为袁某治疗和预防接种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404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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