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赴日研修提前回国 公司索要违约金被驳回
劳务公司为一女工赴日研修提供服务,女工提前回国,公司将该女工及担保人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15万元。3月26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双方合同实际已终止履行,对上海雯迪劳务公司要求苏女士承担15万元违约金及朱先生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5年6月16日,苏女士与上海雯迪劳务公司签订赴日研修合同,约定公司为苏女士赴日研修提供服务,研修期限为三年及违约金等。为保证合同履行,朱先生等3人为苏女士提供了担保。合同签署后,公司为苏女士办理了出国赴日研修的所需手续。同月20日,苏女士到了日本开始工作,2006年12月22日,苏女士因故提前回国。当时公司曾为苏女士提供了回国机票。事后,公司也向苏女士返还了保证金及抵押的宅基证。现公司以苏女士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女士支付15万元违约金,并由担保人朱先生等3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庭审中,劳务公司诉称,苏女士赴日后,擅自离开赴日研修公司提前回国,违反了合同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苏女士及担保人则辩称,苏女士是经公司同意后而回国。双方于2006年12月22日实际解除合同,公司也将抵押的保证金和宅基证返还了苏女士,工资已结算,且回国的机票是公司帮助购买的,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女士在身体欠佳,经公司同意并提供回国机票的情况下提前回国,之后公司又与苏女士结算了工资、返还了保证金及抵押的宅基证,上述过程说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实际上已经终止履行,且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苏女士回国属擅自终止合同,故其要求苏女士按约承担15万元违约金及朱先生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861 <<< 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