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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失败定金如何处理



撰写时间:2009-08-31

源自 市普法办
  定金的概述: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
  2005年5月初,顾某在买房时看到某楼盘彩色效果图及沙盘上标明,该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游泳池、网球场等附属设施。于是,顾某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交付了定金1万元。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顾某要求在格式合同中将配套设施的交付时间写入合同,遭对方断然拒绝,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房产公司只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无奈之下,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彩色效果图及现场沙盘反映其所售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等附属设施,顾某在此情况下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由此可见,售房宣传资料对顾某所购房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宣传资料应视为售房要约的一部分。
  顾某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将房屋附属配套设施的交付写入合同内容,是正当的。该房产公司拒绝写入,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应视为房产公司违约。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双倍返还顾某定金共计2万元。
  此案中的焦点就是:(1)要搞清楚顾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这涉及到此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审理的问题。顾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产协议书属于预约合同。最直接的理由是双方都还认为需要再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顾某与房产公司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定立”的情形。若属于则只能原数返还定金,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
  何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定立”的情形?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有专家认为,这既包括情势变更情形,也包括不可抗力情形,如开发项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缓建,地震、火灾等导致开发项目灭失,但此决不包括市场风险。显而易见,本案中顾某与房产公司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既不存在情势变更,也不存在不可抗力。
  既然如此,是顾某违约还是房产公司违约呢?按照定金罚则,若顾某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则可获得双倍定金。此时问题的焦点已成为顾某是否有权要求将其看到的售楼彩色效果图及沙盘上标明的儿童乐园、休闲广场、游泳池和网球馆等附属设施写入合同。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房产公司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买卖合同的定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该确定为将要约。顾某看到的儿童乐园等附属设施,显然属于具体确定,而且对顾某决定购买这里的商品房,毋庸置疑地产生了影响。由此可见,通常作为要约邀请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一旦具备了具体确定的内容,并且对买卖合同定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时就变成了要约。既然是要约,顾某当然有权要求房产公司写入合同,房产公司断然拒绝的行为则属于公然的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让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0-01-11  点击:670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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