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基本法律须知
收房基本法律须知
城市商报 2008年12月04日 房屋验收
有读者问,他最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面临房屋验收,为避免验收环节中出现问题,在房屋验收方面应当注意哪些主要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买受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下列法律文件;1、商品房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交付使用通知书;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4、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开发商不出示上述法律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
在开发商交付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后,还要进一步审查交付期限是否超期、房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房屋面积是否缩水、规划设计和户型结构是否与原先承诺一致、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是否兑现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重点应当对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付条件。
在验收房屋质量时,除了要验收房屋的主体结构、户型朝向、装饰设备等项目外,还要对照房屋的通风、采光、空气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了问题,买受人应当如实进行记录并与开发商共同确认,以便作为修复整改的依据。
这里特别提醒该读者的是,目前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时,将交房程序擅自确定为先签《房屋交接书》再验房,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可以坚决拒绝,要知道签署交接书及交付钥匙,代表开发商已合格交付,从而也就轻易放弃了保护业主自身利益的基本权力。
发布时间:2008-12-31 点击:822 <<< 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