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购房者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2000年10月8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2年3月,陈某向该公司预购一处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卖方应于2004年7月8日将房地产建成并正式交付买方使用;该房地产在实际交付使用90天内,卖方应协同买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陈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该公司按约交付房屋,但陈某一直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2008年1月,该公司通知陈某提供该房屋的《买卖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用于办理房产证,但陈某因个人原因未提供。2008年3月,陈某通知该公司,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交付房产证。该公司于当月25日表示,已经办好确权手续,陈某可随时办理房产证。但陈某在经过一个月后,以该公司未按时办理房产证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该公司认为房产证现在能够办理,且陈某存在一定过错,故陈某无权解除合同。陈某无奈,求助律师:在上述情况下,其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通过这几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是在出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法定解除权才能行使。一般的违约行为在没有达到法定解除权所要求的程度时,并不能构成法定解除权行使的依据。本案中,该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证,确已构成违约,但这一违约行为并未影响房屋的交付使用;同时该公司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陈某基于自身原因没有提供相关材料,具有明显过错。而且该房产证目前确已可以办理,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实现。因此,陈某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08-12-26 点击:789 <<< 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