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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爱妻分娩期间丈夫离奇身亡 医院担责45%


即将为人父,在医院陪同妻子分娩期间,丈夫离奇死亡,撒手人寰,给家人留下的是无尽悲痛和迷惑。由此,一场官司也拉开了序幕。
     
  聪明俊秀的小颜在七十年代初降生于江西省永新县著名的万年山。高中毕业后,小颜独自背起行囊来到深圳闯天下,几经努力,小颜凭借娴熟的驾驶技术取得了深圳宝安一家大型鞋业公司老总的青睐,并在老总的身边工作。2004年,过了而立之年的小颜娶上了一位貌美如花的江苏女子小王。2006年初,小颜的公司总部在江西泰和县开办分厂。于是,小颜顺理成章成为筹办分厂的人选之一,而此时妻子小王也身怀六甲回到永新待产。2006年12月9日,小颜随公司到泰和办完事,耐不住对妻子的思恋,小颜向公司请假要求回家看看即将临产的妻子,在得到公司允许后,当晚,小颜哼着小曲兴高采烈回到了老家。小颜万万没想到,这次回家竟成了他的绝唱。
     2006年12月11日,小颜带着一份激动又带着一份忐忑陪同妻子来到了县城的仁爱医院做分娩检查。当天晚上8时30分,医院妇产科医师告知小颜,其妻产情复杂,医院要对产妇进行剖腹,同时要求小颜在剖腹手术上签字。一听说要“剖肚子”,小颜异常紧张,晚9时许,小颜突然剧烈头痛并频频呕吐,门诊医生认为小颜属劳累过度受凉导致“胃肠型感冒”,并以此症状对小颜进行诊治。熟料,到了晚上11时30分,小颜病情进一步加重,四肢不停抽搐,神志不清出现昏迷状态。12日0时50分,小颜被诊断为脑出血并蛛网膜下腔出血。12日凌晨1时20分,院方向小颜家属下达病危通知,院方虽竭尽全力对小颜进行医治,并在小颜父亲的极力要求下,院方于13日9时左右请来外院医师对小颜会诊,但此时已是回天泛术。13日10时,小颜和刚刚呱呱落地的儿子阴阳两隔,来不及看上亲生儿子一眼,撇下悲痛欲绝、欲哭无泪的妻子到了另一个世界。
     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后,2007年8月30日,小颜六十多岁的老父高某向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医院索赔27万余元。
     2007年11月16日,吉安市医学会受永新法院的委托,对小颜在医院的诊疗过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在分析意见中指出,患者脑出血较大,病情发展迅速,其死亡率极高,同时指出医方对患者脑出血的诊断正确,但处理措施不得力,未及时请专科医师会诊或及时转往有条件的医院进行外科手术治疗,延误了抢救时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而患者的死亡属多因一果,医方的过失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吉安市医学会最后结论,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高某不服吉安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提出了再次鉴定申请。2008年4月29日,江西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后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但医方医疗过失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患者之死自身疾病占主要因素,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2008年5月21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方在起诉时已选择了按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主张权利,而未提供证据证明医方存在一般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事实依据。为此,遵照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在医学会划分的责任内,医方只能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即医方赔偿的范围限定于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死者丧葬费和被抚(赡)养人的生活费。而原告要求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意见,即要求医方承担的高额死亡赔偿金不予采纳。

     法院召集双方调解无果。6月17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按照4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万元,原告提出高达22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未能获得判赔。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447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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