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牙病后患者死亡
今天,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患者检查牙病时死亡而引发的索赔案件,法院最终以牙医无法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判决牙医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0.8万余元各项经济损失,另外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
28岁的曹玲在黄岩区院桥镇开办了一个口腔美容服务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口腔美容服务,但实际上曹玲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时还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2007年6月15日9时30分左右,43岁的孙某因牙痛驾车到服务部检查,曹玲用棉球擦拭孙某发病部位,用医疗器具触动检查,后告知孙某有蛀牙和炎症,无法拔牙,开了止痛消炎药。孙某付款后,坐在店内休息。当时,孙某的客户包某找到店里与孙某谈话时,孙某出现脸色发白、呼吸困难等现象,正在给另一个患者看牙的曹玲没有搭理,经包某催促后,才采取了掐人中和用酒精擦拭面部等处置措施,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孙某被送到医院后,于14时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病历记载系急性心肌梗塞。
事后,孙某家属要求院桥镇人民政府处理,进行尸体鉴定并追究曹玲非法行医责任。院桥镇调解委员会找曹玲了解情况并听取是否同意尸体鉴定等意见,但曹玲拒绝表态,后来还躲避在外达8天之久。6月21日,孙某的尸体火化。7月11日,卫生部门认定曹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口腔诊疗活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处罚款1万元。
为此,孙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2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案件审理中,曹玲辩称,死者因心肌梗塞死亡,与其无关。法院曾委托有关部门对孙某死因进行鉴定,但因没有尸检报告等原因,有关部门告知无法进行鉴定。
法官说法
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一审宣判后,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释。
主审法官认为,曹玲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应定性为非法行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针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应由曹玲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曹玲消极对待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躲避在外,是孙某尸体未能解剖的原因之一,而尸体解剖是认定本案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由于孙某尸体实际上未能解剖等因素,法院事后的委托鉴定也丧失了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导致孙某明确的死亡鉴定结论无法得到。
因此,按照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曹玲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即应认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存在医疗过错。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463 <<< 回上页